新《消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首次较大规模的修改。新《消法》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样的变化、消费者怎样更好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
个人信息得到强有力保护
平常生活中,新房钥匙刚拿到手,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打个不停;买了新车,推销车辆保险的电话又打了进来……如此种种,这样的事已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新《消法》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列为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成为本次《消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而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新《消法》也作出了“最高处罚50万元”的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维权更轻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能轻松维权,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更低。
7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常态
近年来,网购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已成为许多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当然,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例如:鲜活商品、定制商品、音像品、软件商品等有特殊规定除外。
对缺陷商品实行召回制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项规定与“三包”的区别是,召回的主体为经营者,是其承担的一项义务,即经营者主动找消费者解决质量问题,而不是消费者主动找经营者协商解决办法。
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新《消法》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包”范围扩大、门槛降低
此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分三批制定了24种商品的“三包”规定,都是针对特殊品种作出的具体规定,但新《消法》对商品的“三包”做出了进一步的改进,它拓展了“三包”的范围,将“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
惩罚性赔偿将进一步加重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对于小额纠纷,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即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同时,新《消法》还把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写入了法条。
消协的公益性职能进一步明确
消费者协会要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职责。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